像我这个朋友能跟我聊起不可抗辩条款,说明他对保险还是有一定认识的,但是他也只是一知半解,才会武断的认为——熬过两年,不可抗辩条款就是自己的“尚方宝剑”了。
趁着这个机会,小编干脆给大家也讲讲“不可抗辩”方面的知识吧。
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
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。
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
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,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,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。
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;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
简单总结一下就是:
1.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;
2.投保人未如实告知,合同成立2年内,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,并拒赔;
3.合同成立2年后,不管有没有如实告知,保险公司都不可以解除合同,或拒赔。
总的来看,不可抗辩条款主要是约束保险公司,对被保险人而言非常有利。但是,大家请注意,并不是所有带病投保,熬过两年就万事大吉了。如在投保前已确诊存在健康隐患却仍未据实告知,那就存在骗保嫌疑了。若是真有意“骗保”,甚至构成欺诈,那么,不可抗辩条款也不能起作用。
不可抗辩条款必须建立在诚信投保的基础之上,如投保人蓄意欺骗保险公司隐瞒实情,保险公司则可无视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。
知识点
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适用险种:
重疾险和寿险,这两个险种多为长期险,可适用该条款。
医疗险和意外险一般都是一年期保险,满足不了生效两年的基本设定,所以不可抗辩基本与这两类险种无关。
不能解除合同≠能理赔
正如前文所言,不可抗辩条款必须建立在诚信投保的基础之上,否则将无法实现顺利的理赔。下面就给大家讲一下,不受不可抗辩条款“保护”的三种情况!
1.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,两年内发生重疾,拖到两年后再理赔,拒赔并解除合同!
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:不可抗辩条款中的两年时间,指的是保险合同开始生效起计算,截止时间一般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,而不是申请理赔的时间。如果大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申请理赔,或者故意拖到两年后,那么很可能并不适用于这一条款。
2.投保时未如实告知,两年后出险,未告知内容与出险情况有关,很有可能是拒赔的。
我们来看一则未如实告知的实际拒赔案例大家就明白了。
案例:
2008年12月25日,吕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的重大疾病保险。投保时,告知保险公司自己没有任何身体异常。
2010年1月25日,吕先生因胸闷、气短,入住医院,检查结果为二尖用关闭不全、房圆等心胜疾病,需要膜置换治疗。
2010年6月24日,吕先生申请重大疾病赔付。
随后,理赔人员调查发现,吕先生曾于2008年11月投保其他公司重大疾病保险,因体检中查出“异位心律,快速型新房颤动、左心室高电压”而被拒保。
最终,保险公司拒赔该保单,拒赔理由:未如实告知曾患心脏相关疾病,且病情与本次出险病情具有因果关联性,以“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”予以拒赔处理。
3.投保前已经得了重疾,2年后申请理赔,还是会拒赔!
这就是说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,就已经患有某种重大疾病或者有可能引起重疾的轻症,就算保险合同生效已经超过两年,那么也是不受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护。
这是因为重疾定义一般是指“首次罹患重大疾病”或者“确诊初次发生”。如果一个人在投保前,本身就患有某种重疾,经过治愈后来投保。等到两年后旧疾复发,这肯定是谈不上“首次罹患”了。这必然也是不予理赔的。
大家可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。
案例:
王先生2011年1月7日投保重疾险;2014年9月确诊淋巴瘤(癌症);2014年10月收到拒赔通知书,理由是投保前未做如实告知,确诊疾病非首次确诊。
拒赔原因:王先生在投保前,自2010年7月开始就连续五次由于同一癌症接受化疗,并未如实告知,且所患癌症并非首次确诊。
这个案例就属于典型的恶意投保,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癌症,就算过了2年的时间,保险公司依据重疾保障责任中的该重疾非首次确诊而拒赔。
整体来说,因为大家在投保时很可能已存在病症但并未确诊,或在购买时疏忽了如实告知,针对这方面的疏漏,不可抗辩条款为大家争取了应有的保障。
但正如上述几个拒赔的案例一样,不可抗辩的前提是“诚信“,所以,大家一定要在投保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,不要抱有侥幸心理,以免在理赔时因隐瞒疾病史等情况被拒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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